附件
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治理法子
(征求定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和运行,推进新型储能电站有序、安全、健全发展,支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登记治理条例》《新型储能项目治理规范(暂行)》《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领导定见》《国度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治理的通知》《国度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暂行划定的通知》《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导定见》《广东省推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等司法律规和政策文件,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新型储能电站是指除抽水蓄能电站表,以输出电力为重要大局的各类储能电站,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电力设施。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营以满足全省电力系统调节需要为导向,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能源发展必要。本法子合用于广东省内接入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并对表提供服务的新型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营参照本法子执行。
第三条 省能源局掌管领导省内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工作。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掌管造订属地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打算和项目建设运营监督治理工作。电网企业共同各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选点有关工作,掌管新型储能电站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等工作。各级发展鼎新(能源电力)、天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接济等职能部门和国度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职责做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登记、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能评、质量监督、消防审验、尺度系统、并网安全、电力市场买卖、安全监管等工作。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是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要按当局规划布局指引、建设规划和电网需要等做好项目选址、建设、运营有关工作,确保电站建设质量和运营安全。
第二章 规划疏导
第四条 省能源局会同广东电网公司、丽江供电局凭据国度新型储能发展政策,结合全省新型电力系统规划、新能源规划建设、电网规划和运行调节需要等,组织新型储能建设规模及布局钻研,造订全省独立储能电站项目规划布局指引,并结合现实情况滚动调整规划布局指引,疏导新型储能电站科学合理布局建设。
第五条 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凭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指引,每年岁首会同电网企业及天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两全思考本地域系统调节需要、项目建设需要和地皮、安全、并网等前提,钻研确定本市新型储能建设需要,造订本市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打算,并报省能源局汇总后,按法式纳入河山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省能源局组织广东电网公司、丽江供电局凭据我省电力系统运行需要、项目职能定位和技术规划等,对各地市年度建设打算发展科学评估论证,对合适建设的项层次准做好接入系统审查、并网接入等工作。
第六条 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打算应蕴含项目名称、建设地址、技术规划、建设规模、开工功夫和投产功夫等根基信息。纳入年度建设打算的项目应具备清澈的职能定位,技术规划应切合有关尺度规范,并承诺在纳入年度建设打算后一年内开工建设,依照合理工期承诺建成投产功夫。
第七条 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项目单元推动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打算执行,并凭据现实情况当令滚动建编打算,做好项目储蓄和监督治理工作,督促项目实时开工并按合理工期实时建成投产。
第八条 拟建设的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应凭据省规划布局指引,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照各市规划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打算要求,重点发展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前提论证和市场需要分析等工作,落实并网接入前提。电源侧新型储能电站需纳入地点地市的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打算。
第九条 新型储能电站规划选址要严格遵守有关司法、律例和国度(行业)尺度要求,应充分思考安全前提,严禁设置在高层构筑、贸易综合体、人员密集和拥有粉尘、侵蚀性气体场所内,不应贴邻或设置在出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で,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建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十条 激励拓宽新型储能电站利用场景,依照因地造宜、矫捷多样的准则,在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构电厂、微电网、“多站合一”、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动新型储能电站融合利用。
第三章 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电站尝试属地登记治理。新型储能电站作为源网荷储一体化蹬爪用场景项目组成部门的,能够单独解决登记,也能够在项目整体中两全解决核准(登记)。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按季度将项目登记情况抄送国度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属地发展鼎新(能源电力)部门在执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登记时,要同时下发电力项目安全治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奉告书,明确项目必要推广的有关责任和使命。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该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型储能电站的事中过后监管。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电站的登记内容应蕴含:项目单元根基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利用场景、重要职能、技术尺度、环境;ぁ踩霾龋⒆芡蹲识,项目切合产业政策申明等。
第十四条 项目单元应严格依照国度和省的有关划定,凭据登记信息进行建设,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登记治理条例》,如确需对建设地址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调换的,项目单元该当实时以书面大局向登记机关提出调换申请;烧毁项目建设的,项目单元应实时奉告登记机关。
第四章 建设治理
第十五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现登记并纳入地点地市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打算后,项目单元应依法依规解决有关手续,实时与电网企业做好沟通衔接,电网企业要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配套电力送出工程规划建设、并网接入服务等各项工作。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有关尺度的,应依法依规解决节能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 具备开工建设前提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元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元发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设计文件应切合有关司法律规,规划设计应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储能技术选型和安全设施建设,并满足国度或行业有关尺度规范及国度能源局关于预防电力出产变乱的有关要求。建设单元应依法依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发展消防设计审检验收或消防登记。
第十七条 新型储能电站的建设应切合有关治理划定和尺度规范要求,项目施工、监理单元应拥有国度划定的相应资质。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元应加强施工现场治理,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控,并组织发展施工现场安全查抄,落实安全保险措施。
第十八条 新型储能电站应严格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推广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式。电站竣工后,项目单元应严格依照国度有关划定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汇报。
第五章 并网运行
第十九条 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电站本体建设相协调,保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元掌管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的建设,电网企业两全发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企业建设确有难题的,或新型储能电站与电网企业规划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时序不匹配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允许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元自行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积极共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元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元双方协商赞成,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合理铺排建设时序,加快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做好网源建设进度衔接,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电网企业应凭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和建设总体指标,实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规划和投资打算铺排,两全发展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刷新。
第二十一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应在项目本体可行性钻研阶段发展,并在纳入属地年度建设打算后,项目单元应尽快向电网企业提交代入系统设计规划汇报评审申请。电网企业应优化并网流程,提供并网服务指引和治理规范,依照电网平正盛开的有关要求解决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做好并网调试验收等涉网服务,以及对表公开审批资料情况,对提供资料不全的赐与一次性奉告;并按有关要求出具书面回复定见,对于的确不具备接入前提的项目应书面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竣工后,项目单元应实时发展并网检测,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电站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合格的试验汇报。作为黑启动电源的新型储能电站应通过黑启动试验。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凭据《新型储能项目治理规范(暂行)》《国度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治理的通知》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贸易运营法子》积极共同发展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出具并网验收定见,对不切合国度(行业)并网尺度要求的储能电站不容并网运行。
第二十四条 新型储能电站在正式投运前应通过陆续试运行。储能电站应每年铺排检建打算,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定期发展检建作业;实时评估储能系统健全状态,造订或调整运行守护检建战术。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合理铺排电网运行方式,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规程和挪用尺度,科学调度新型储能电站,激励新型储能参加电力市场,依照市场规定进行调度运行。新型储能电站依照要求纳入并网主体治理并遵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应规范配置监控系统和通讯信息等二次系统,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传运行状态信息,满足运行数据及储能状态可测,实现储能着力可调可控。
第六章 安全应急
第二十六条 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严格推广安全出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得意。
第二十七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元应将储能电站的运行守护纳入企业安全出产日常治理,成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系统,保险电站安全投入运行,加强施工现场治理,定期组织发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查抄。
第二十八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元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处置异常情况;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重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该当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和查核。
第二十九条 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依法成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造、消防安全治理造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治理人,使用广东社会消防治理当用平台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治理,依法定期发展防火查抄、防火放哨和消防设备查抄,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提升电站招架火警能力;及使佧改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警变乱发生,健全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条 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组织假造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措置规划,强化常态化应急演练,并自动向本地域人民当局应急治理、消防接济、能源电力部门报备应急预案,与本地域人民当局有关部门成立消防接济联动机造。各级消防接济行列加强电化学储能变乱措置技战术钻研,假造火栽焖救规程,发展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积极协同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定期发展结合演练。
第三十一条 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守护过程中发生电力变乱、电力安全事务和信息安全事务时,项目单元和有关参建单元应按有关划定要求实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十二条 新型储能电站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情况不满足有关技术要求时,业主(项目法人)应实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整改后仍无法满足有关安全要求的储能电站,应实时退役并汇报原登记机关。新型储能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切合有关司法律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传染粉碎与安全变乱事务。
第七章 监测监管
第三十三条 广东电网公司掌管建设省级新型储能电站数据监管平台,数据同步接入广东社会消防治理当用平台。各项目单元依照有关要求实时在平台报送电站机能、电站运行状态,填写和更新项目内容,并成立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造,实现信息化治理。电网公司通过数据监管平台按月定期向省能源局报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及挪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单元应共同广东省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并依照有关要求实时报送储能电站隐患排查治理和变乱事务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县(区)级及以上人民当拘逆顾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运维安全治理,成立健全有关部门安全结合监管和协调工作机造,依照职责分工发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查抄,落实属地当局治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展鼎新(能源电力)、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度能源局派出机构、消防接济等主管部门(机构)按《广东省安全出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部门新业态新领域安全出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安〔2023〕32号)职责分工,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维活动的安全监督治理工作以及做好出产和流通环节储能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治理,各自按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法子由广东省能源局掌管诠释,各地视注县(视注区)遵循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